(2017)吉2402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欧桂琴与图们市欣欣制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欧桂琴,女,1952年4月8日出生,图们市医院退休职工,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图们欣欣制材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张臣,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欧桂琴申请执行图们欣欣制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图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欧桂琴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3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们欣欣制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153300.00元,执行费2199.50元。申请人欧桂琴放弃全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图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