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5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彦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5176号原告:李海军,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李彦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海军与被告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彦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海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229元,由原告李海军负担。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