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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5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杜顺锐与韦燕梅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顺锐,韦燕梅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5473号原告:杜顺锐,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韦燕梅,女,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原告杜顺锐与被告韦燕梅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尚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之后,本案由审判员莫文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二、三次开庭,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均以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一个月调解期,但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与原告房屋漏水维修费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被告搬到杜鹃楼304房已有一年半左右,原告住在被告楼下。现原告房屋漏水很严重,经查,被告房屋曾改过厨房、厕所的结构,导致漏水。双方经社区调解不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表示漏水的维修费用包括被告修好厕所至不漏水及原告的房屋漏水处造成的痕迹的费用。被告辩称:漏水问题是上一手业主居住时已存在,被告只是才搬来没多久,本来不应当我承担责任,但是被告愿意配合原告处理,只是承担10%的责任。诉讼中,原、被告分别围绕各自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1.原告证据5,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综合以上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原告居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永安路杜鹃楼204房,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即304房。原告自述在被告搬进楼上并装修房屋后,其房屋出现渗水情况,认为是被告房屋造成的,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被告开始时不接听鉴定人员电话,亦不配合鉴定人员现场所做的闭水试验。2017年6月7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仲恒鉴字[2017]第SW0296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如下: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永安路杜鹃楼204房漏水主要表现在:1.厨房天面板有渗水、发黑现象,且抹灰层有起皮现象,其是由于304房厨房防水层失效渗漏所致;2.卫生间天面板有严重渗水、发黑现象,且抹灰层有起皮、脱落现象,西面墙体瓷砖有受潮、发霉现象,其是由于304房卫生间防水层失效渗漏所致;3.厅西面墙体南侧与天面板交接处有渗水、发黑现象,南面墙体与西面墙体交接处有渗水、发黑现象,其是由于304房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层失效后水渗漏出来所致。原告因上述鉴定垫付了鉴定费10000元。诉讼中,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认为修复原告涉案房屋渗水位置的维修费用为6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双方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各自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权益。根据上述鉴定报告的结论,现被告的304房卫生间、厨房出现防水层失效后水渗漏,造成原告家卫生间、厨房、厅不同程度的渗水、墙面变色、墙皮起鼓、脱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被告辩解原告房屋渗水不是其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认为修复原告涉案房屋渗水位置的维修费用为6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60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被告的房屋漏水的修复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预交的鉴定费,被告执意认为不是其责任致使原告申请鉴定,且不积极配合鉴定以及不积极配合本院进行调解处理,对鉴定费损失负有全部责任,故应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韦燕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杜顺锐赔偿600元;二、驳回原告杜顺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案鉴定费10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孔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