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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鹤鸣与淇县北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鹤鸣,淇县北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马鹤鸣,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淇县北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淇县北阳镇云梦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黄玉明,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马鹤鸣申请执行淇县北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马鹤鸣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马鹤鸣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