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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2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佟秀琴诉魏素玉、魏素兰、魏殿友、魏殿利、魏殿本、魏素芳、魏素艳、魏素菊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秀琴,魏素玉,魏素兰,魏殿友,魏殿利,魏殿本,魏素芳,魏素艳,魏素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318号之一 原告:佟秀琴 被告:魏素玉 被告:魏素兰 被告:魏殿友 被告:魏殿利 被告:魏殿本 被告:魏素芳 被告:魏素艳 被告:魏素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秀琴与被告魏素玉、魏素兰、魏殿友、魏殿利、魏殿本、魏素芳、魏素艳、魏素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启军 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