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佟秀琴诉魏素玉、魏素兰、魏殿友、魏殿利、魏殿本、魏素芳、魏素艳、魏素菊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秀琴,魏素玉,魏素兰,魏殿友,魏殿利,魏殿本,魏素芳,魏素艳,魏素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318号之一 原告:佟秀琴 被告:魏素玉 被告:魏素兰 被告:魏殿友 被告:魏殿利 被告:魏殿本 被告:魏素芳 被告:魏素艳 被告:魏素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秀琴与被告魏素玉、魏素兰、魏殿友、魏殿利、魏殿本、魏素芳、魏素艳、魏素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启军 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