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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尚德鞋材经营部、瑞安市德鑫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尚德鞋材经营部,瑞安市德鑫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4933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尚德鞋材经营部,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杏垟村。法定代表人林玲娟。委托代理人林榆煊、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德鑫鞋厂,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林光村。法定代表人应纪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尚德鞋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德鑫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执4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小珍审 判 员 杨伟荣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XX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