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伟军故意伤害、盗窃、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86号罪犯周伟军,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厦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军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违法所得1373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9762.41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3月2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周伟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5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周伟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伟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998分,获得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共消费10186.1元,月均消费424.4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2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伟军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周伟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周伟军系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伟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