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马占国、纪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马占国,纪士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4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宽城镇新兴街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09121165B。法定代表人曹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兴泉,男,该行员工。被告马占国。被告纪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马占国、纪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