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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永联物资有限公司、钱国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永联物资有限公司,钱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永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青垒头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85334。法定代表人陈维康。被执行人钱国芳,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永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6204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钱国��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钱国芳名下无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2022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