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83号原告:李某,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刘某,女,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崔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