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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83号原告:李某,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刘某,女,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崔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