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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霞与吴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吴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070号原告:李霞,女,1966年8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广飞,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李霞诉被告吴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霞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 判 长  马仁涛人民陪审员  闫成友人民陪审员  XX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