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霞与吴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吴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070号原告:李霞,女,1966年8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广飞,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李霞诉被告吴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霞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 判 长 马仁涛人民陪审员 闫成友人民陪审员 XX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