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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建国、郑成尧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国,郑成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国,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郑成尧,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郑建国与被执行人郑成尧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郑建国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郑成尧无不动产信息,银行仅有小额存款,工商无登记,公安有数据。经查明,被执行人郑成尧名下汽车已被查封。2017年04月0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郑成尧进行网上布控,2017年04月19日,被执行人郑成尧被本院控制,因身体原因无法拘留。2017年05月22日,被执行人郑成尧履行执行款5000元。2017年06月05日,被执行人郑成尧被重新网上布控。2017年06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成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06月28日,被执行人郑成尧履行执行款3000元。2017年08月01日,被执行人郑成尧履行执行款2000元。2017年08月30日,被执行人郑成尧履行执行款2000元。经申请执行人郑建国确认被执行人郑成尧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