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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天津君合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天津君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845号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174号(东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2401265341W。法定代表人:周雪梅,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习羊,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珠,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君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河工业区福鑫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3422131X。法定代表人:李川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娜,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厌庸,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剧场西路以北耀华名邸1-11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27244595380。法定代表人:崔革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男,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泽民,男,该单位职工。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下发的(2017)津011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表述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9页落款时间原表述为:“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日”。现更正为:“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审 判 长  魏丽彤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人民陪审员  吴中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瑞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