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金渺与黄新云金钱给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渺,黄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渺,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黄新云,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赵金渺与黄新云金钱给付一案中,黄新云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新云银行存款二十二万六千二百零六元六角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