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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红霞与侯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霞,侯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214号原告苏红霞,女,出生于1965年11月24日,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侯东林,男,出生于1974年1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霞诉被告侯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红霞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代理审判员  岳晓静人民陪审员  马存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