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2行初56号原告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鲁。委托代理人肖志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海波,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海莉。委托代理人夏莉莉,女。委托代理人杨立宏���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姚亚祥。委托代理人华琪,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责令交地决定一案中,原告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 云审 判 员 刘新���人民陪审员 陆 林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国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