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尹全明与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全明,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全明,。委托代理人:欧阳兰兰,,系尹全明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霞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9栋4楼。法定代表人:王杨欢。委托代理人:王光群,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全明与上诉人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尹全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豪杰审 判 员 曾庆军代理审判员 黄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