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黎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61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宏(曾用名黎七妹),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岑溪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宏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黎宏窜至中山市某街7号之一108房被害人简某住处,趁被害人简某不备,盗走房间钥匙并拿到东升镇商贸城进行配制。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黎宏使用配制的钥匙开锁进入上述108房准备盗窃时,被被害人简某当场抓获,并缴获钥匙2把。当晚,被告人黎宏向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黎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简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裕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人赖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黎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宏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黎宏盗窃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宏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钥匙2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 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碧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