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振家对温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振家,温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97号申请人:王振家,住白山市。被申请人:温庆,住白山市。申请人王振家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庆名下厂房(共有人为孙玉婷,不动产权证号为白BQ字第XXXX号、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的产权予以查封。申请人以2017年9月1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为×××,担保金额为3315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温庆名下厂房(共有人为孙玉婷,不动产权证号为白BQ字第XXXX号、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将该房屋对外转让、抵押。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案件申请费2177.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清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