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阜阳市新法塑料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新法塑料有限公司,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艳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269号原告:阜阳市新法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四十铺合阜工业园。被告: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8号。法定代表人:高艳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高艳伟,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号*栋**户,身份证号码3421021969********。原告阜阳市新法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艳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梅鑫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