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明平与周锦平租赁合同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平,周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平,男,汉族,1962年1月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周锦平(曾用名周锦军),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原住本区梅子铺镇,现住新疆阿图什市。申请执行人陈明平与被执行人周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03)安汉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锦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锦平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锦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锦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市多来提巴格路营业所账号为621798880000113####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市解放南路支行账号为621799880003424####的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