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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德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30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德华,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婺源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婺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婺源县看守所。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德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胡德华在婺源县秋口镇渔潭村村民程某2家中开设赌场,赌场以麻将、骰子为赌具,以“二八杠”为赌博方式进行赌博,按5%的比例向庄家抽成的方式获利。雇请程某1、胡某在其赌场内负责做“保利”(负责赌场内抽水),并雇佣程某3等人负责赌场外围望风。自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胡德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0万元左右。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胡德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上缴了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胡德华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物证赌具麻将、麻将垫,书证扣押清单,非法所得追缴凭证,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犯罪前科材料,证人程某1、胡某、程某2等的证言,被告人胡德华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德华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德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又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德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盛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建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