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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楚宏与郴州市鸿升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楚宏,郴州市鸿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734号原告黄楚宏,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易佳斌,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鸿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市场南4栋108号。法定代表人黄志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楚宏与被告郴州市鸿升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楚宏以已与被告郴州市鸿升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楚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楚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楚宏承担。审 判 员 肖  文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人民陪审员 : 任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