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赵军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58号申请人: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1栋1703E-100。法定代表人: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法定代表人:吴宏建,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3号楼304室。法定代表人:肖磊,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99号。法定代表人:赵军屹,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7号107室。法定代表人:许鸿月,董事长。被申请人:赵军屹,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赵军屹的财产保全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