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彭博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博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刑初144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博,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于上高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上高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博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彭博在工商银行上高支行办理了一张牡丹卡,2012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彭博先后多次恶意透支该卡金额99938.64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直至案发后于2016年12月才还清全部款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且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彭博在工商银行上高支行办理了一张牡丹卡,2012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彭博先后多次恶意透支该卡金额99299.78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直至案发后于2016年12月才还清全部款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2011年9月,彭博到工商银行上高支行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卡号为52×××10。从2011年12月开始透支后不还款,经支行多次追款至今未还,欠本息99938.64元,受单位委托报警追讨。2、工商银行上高支行报案移送公函、营业执照、牡丹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办卡申请书、交易流水表、工商银行证明等书证,证实彭博办卡、用卡及透支本金99299.78元,利息487.90元,滞纳金150.96元,共计本息99938.64元的事实。3、被告人彭博供述,证实其2011年9月在工行办理了一张牡丹卡,2012年后因欠他人钱而透支了牡丹卡一直未还款及归案后归还了欠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恶意透支牡丹卡本金99299.78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博归案后归还了全部款项,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姚中华人民陪审员 冷光明人民陪审员 罗冬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袁玥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