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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杜军、段广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军,段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杜军,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段广彬,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特2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广彬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同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广彬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8990元[其中本金206000元,案件执行费29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俊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