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5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与王汉彬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王汉彬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03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7423211B,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邵铭,经理。被告:王汉彬,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与被告王汉彬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