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行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横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横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6行终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横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负责人何健财,社长。委托代理人陆伟生,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武,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林均恒,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夏蘅,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丽云,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黎某,男,汉族,2012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理人梁某,女,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黎某的母亲。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横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上横涌经济社”)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云东海街道办”)乡(镇)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6行初12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第三人黎某的母亲梁某是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横涌村委会上横涌村村民,于2007年与黎某甲结婚,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上横涌村。2012年11月9日,梁某生育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原审第三人出生后随母入户上横涌村。上横涌经济社于2015年2月9日向其成员发放股份分红款,每人9000元,原审第三人未获分配上述款项。2015年4月8日,原审第三人向云东海街道办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并提交了户口本等资料,认为其属于上横涌村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上横涌经济社拒绝给予其任何收益分配及福利待遇违反了三委发〔2009〕10号文的规定,为此要求云东海街道办确认其具有上横涌经济社的股东资格,享有其他股东的同等待遇,并要求上横涌经济社支付其2015年2月9日发放的股份分红款9000元。2015年7月9日,云东海街道办作出三云行决〔2015〕5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上横涌经济社对该决定书不服,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76号《行政判决书》,以云东海街道办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云东海街道办作出的三云行决〔2015〕5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责令云东海街道办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审第三人的行政处理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上述判决生效后,云东海街道办于2015年11月24日、2016年1月19日分别向原审第三人及上横涌经济社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享有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经调查,云东海街道办于2016年2月15日重新作出三云行决〔2015〕29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同年4月1日、6月29日分别送达给原审第三人和上横涌经济社。另查,2007年1月1日起生效的《章程》第六条规定:“股东身份的确认和取消:凡2006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本村户籍册、承认本章程的横涌上横涌村民小组的农业人口,均为股份社股东。具体条件规定如下:……(三)外嫁女的子女不享受股东待遇。……”又查,三委发〔2009〕10号文第三条第(二)项关于甄别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成员资格内容的第2点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子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其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2)本人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或被合法收养的;(3)出生随母入户或收养时随母入户且户籍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按户籍性质相同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相同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年龄相同的股东享有同等数目股数和股份分红(即同籍、同权、同龄、同股、同利,以下简称“五同”)原则进行股权配置,……”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权。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据此,云东海街道办作为三水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云东海街道办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主体适格,予以确认。云东海街道办在(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76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根据判决事项,重新对原审第三人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前告知上横涌经济社及原审第三人有陈述申辩及举证的权利,程序合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第三人是否具有上横涌经济社的成员资格,上横涌经济社应否向原审第三人支付2015年发放的股份分红款9000元。本案中,原审第三人的母亲属于上横涌经济社的成员,婚后户口仍一直保留在上横涌村,原审第三人出生后随母入户,其出生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委发〔2009〕10号文的规定,原审第三人依法应享有上横涌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与该社其他成员同等待遇。因此,云东海街道办根据原审第三人、梁某、黎某甲、梁某甲的户口本、梁某及黎某甲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计生证》、《计生证明》等证据,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委发〔2009〕10号文的规定,认定原审第三人享有上横涌经济社的成员资格,享有与该社其他成员同等待遇,上横涌经济社应向原审第三人支付2015年发放的股份分红款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予以支持。上横涌经济社要求撤销云东海街道办作出的三云行决〔2015〕29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横涌经济社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上横涌经济社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第三人是否具有上诉人的成员资格错误,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应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二、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明显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上诉人作出确认原审第三人享有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被上诉人应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款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来看,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两个条件。但被上诉人仅证明了原审第三人具有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没有查明其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被上诉人仅依据原审第三人具有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就确认其享有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明显违反前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作出涉案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不合法,依法应予撤销。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云东海街道办答辩称,一、被上诉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九)项、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经批准设立的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依法行使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具有对原审第三人所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适格。二、被上诉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三、被上诉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以及《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的第2点的规定,原审第三人因其母亲婚后户口仍一直保留在上横涌村,其母亲符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原审第三人出生就随母入户××村,且户籍一直保留在该村,其出生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依法应享有上横涌经济社成员资格,并享有与该社其他成员同等待遇。四、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同时,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已履行的同等义务而原审第三人没有履行的事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公正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所述事实与理由无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黎某在二审期间未陈述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镇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因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成员同等待遇未得到上横涌经济社确认而申请云东海街道办予以保护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云东海街道办拥有对原审第三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上横涌经济社认为该申请事项属于其集体组织内部自主分配的范围,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云东海街道办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在调查核实情况后重新对原审第三人的申请作出本案被诉之《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告知双方当事人有查询案件材料、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程序合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均明确规定,结婚后户口仍留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若其子女符合生育规定、户口与该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则该子女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成员同等待遇。三委发〔2009〕10号文第三条第(二)项关于甄别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成员资格内容的第2点也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子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其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2)本人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或被合法收养的;(3)出生随母入户或收养时随母入户且户籍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本案中,原审第三人的母亲是上横涌经济社成员,其母亲结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上横涌村,原审第三人出生后随母入户且户籍一直保留在该村,其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故原审第三人的情形符合上述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具备上横涌经济社成员资格,享受成员同等待遇。上横涌经济社2007年章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及表决结果否定外嫁女子女的成员资格和待遇,与上述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相违背,应为无效。云东海街道办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审第三人享有上横涌经济社的成员资格,享有与该社其他成员同等待遇,上横涌经济社应向其支付2015年发放的股份分红款9000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上横涌经济社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云东海街道办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上横涌经济社的主张均理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横涌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咏章审 判 员 潘华容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