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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光炜、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炜,王海峰,王蓬涛,王永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光炜,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蓬涛,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栖霞市桃村镇营盘村人。被执行人王永风,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炜、王海峰与被执行人王蓬涛、王永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蓬涛、王永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蓬涛、王永风履行(2015)栖民三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蓬涛、王永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蓬涛、王永风所有的翰青生态休闲园内的花卉、树木等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初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