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洪范申请马长刚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范,马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96号申请人:刘洪范,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马长刚,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刘洪范申请执行马长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6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马长刚名下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军安路17-16号4单元3层2号(产权证号为:1501094933号,建筑面积:104.33平方米)的房产档案,申请人申请暂不对该房产做评估拍卖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9月1日,被执行人马长刚尚欠执行款人民币272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合计274900岳安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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