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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郭尚桂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郭尚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财保74号申请人: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董事长。被申请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郭尚桂,男,1964年2月6日出生,住曲阜市。申请人: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郭尚桂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债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存款20万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曲阜市鼎鑫路桥有限公司、郭尚桂负担(申请人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房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