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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甘延林、李加富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延林,李加富,陈志珍,陈芝权,晁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80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延林,男,汉族,1960年9月14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无文化,无业,在格尔木市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马福收。被告人李加富,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无文化,无业,在格尔木市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乐都县。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公安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克华。被告人陈志珍,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于青海省格尔木市,小学文化,无业,住格尔木市。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于2016年10月15日被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张拥军。被告人陈芝权,男,汉族,1959年6月6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尔木市,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于2016年10月15日被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鲁运涛。被告人晁永春,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小学文化,无业,在格尔木市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公安局看守所。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以格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陈志珍、陈芝权、晁永春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巴德尔图、赵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陈志珍、陈芝权、晁永春及其辩护人马福收、徐克华、张拥军、鲁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陈芝权、陈志珍、晁永春伙同吴延亭、盛国强(均已另案处理),经预谋,在青海油田花格输油管线上盗油,由被告人甘延林、陈志珍出资,租赁发动机、电焊机,购买了阀门、塑料管、编织袋、磨光机、砂轮片等作案工具,在花土沟至格尔木输油管线老茫崖处采用破坏性手段打孔盗油,致使原油泄漏235吨,造成经济损失达1291090元。200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伙同盛国强、盛国平、汪生德、盛增基、申显程(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在花土沟至格尔木输油管线打孔盗油,盗窃原油40.8吨。经鉴定,被盗原油价值人民币255945.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同案犯盛国强、吴延亭、汪生德、盛国平、盛增基、申显成供述;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陈志珍、陈芝权、晁永春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甘延林、李加富、陈志珍、陈芝权、晁永春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陈芝权、晁永春对起诉书指控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陈芝权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三被告人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不持异议,但均对控方指控的损失认定提出异议;被告人甘延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延林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出被告人甘延林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加富、陈芝权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本案中属从犯的意见;被告人陈志珍及辩护人提出陈志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春节期间,盛国强、吴延庭(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甘延林预谋并经踩点、准备在花土沟至格尔木输油管线老茫崖小站以东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被告人陈志珍出资,被告人陈芝权、李加富、晁永春租赁了发动机、电焊机,购买了阀门、塑料管、编织袋、磨光机、砂轮片等作案工具,于2008年3月上旬在花土沟至格尔木输油管线上采用破坏性手段打孔,在实施打孔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原油泄漏235吨,造成经济损失129109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材料、证明、抢险费用:青海油田管道输油处报案称:2008年3月9日原油被盗,损失原油235吨,价值129.109万元;四方服务公司环境治理班接到管道输油处通知,于2008年3月9日前往老茫崖回收落地原油,由于现场属于沙地,造成大部分原油渗入沙地,共回收落地原油三车,共45吨,纯油36吨;花格管线抢险费用总计为:29200元。2、中国石油青海油田管道输油处出具情况说明:2008年3月10日发现花格管线K95#桩+500米处,管线被打孔,造成原油外泄,现场污染量很大,当日花土沟站外输6023.6方,格尔木站收5718方,扣除中间站大乌斯站加油9.4方、甘森站加油8.7方、中灶火站加油9.1方,通过对比,减去中间站加油量,剩余即为漏失量,即278.4方,折算吨位为235吨。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可反映,被告人甘延林、陈芝权、陈志珍、李加富、晁永春分别出生于1960年9月14日、1959年6月6日、1968年11月6日、1970年9月10日、1970年1月14日,犯罪时均系成年人。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3日将甘延林抓获,2016年10月15日将陈芝权、陈志珍在格尔木市抓获,2016年11月17日,从德令哈市将网上在逃人员李加富抓获,12月15日从察尔汗盐湖工地将晁永春抓获。5、(2009)格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格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该案的同案犯盛国强、汪生德、盛国平、盛兆成、吴延亭均被处以刑罚。6、青海省劳动教养决定书:甘延林行为构成盗窃,多次结伙,流窜作案,决定对甘延林劳动教养三年。劳动教养期限2002年5月11日至2005年5月10日。7、格尔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2008年3月份原油销售价格为每吨5494元,235吨原油价值人民币1291090元,损坏管道修复费用49510元。鉴定标的价格为:1340600元。8、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花格输油管线59公里+500米处,并附有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张(原油正在泄漏及自输油管线上焊接的阀门、现场遗留物的照片)。二、证人甘某某的证言:2008年3月吴延亭告诉我,让我把一些东西拉到老茫崖去,到了下午我拉着东西,车上坐着我爸、盛国强、李加富、吴延亭,晁永春,我爸说他们要去干点事情,车上有柴油机、电焊机,到了老茫崖盛国强说他们要打孔,弄点石油。到了第二天我爸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接他,去接他们的时候吴延亭告诉我他们打孔的时候把管线打爆了。三、各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1、被告人吴延亭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我自动投案,2008年3月份参与了打孔盗油。2007年12月,在格尔木碰到甘延林,在闲谈中他让我和他一起到管道上偷油,春节前他们就已经踩好点了,刚开始害怕,没同意,后我就同意了,2008年3月8日早上,我和甘延林、盛国强、甘子俊还有三个人我不认识就开着车拉着发电机、塑料管、阀门等物品往老茫崖走,走到老茫崖泵站附近时甘延林、盛国强、另外三个人开始挖坑打孔,到了第二天凌晨,因摩擦片不能用,到花土沟买了摩擦片,第二天下午送到了他们打孔的地方,然后我又开车到草原上睡觉了,到了3月9日凌晨甘延林给我打电话去接他们,我就开车到了他们打孔的地方,看到他们五个人都在路边,浑身是原油,在车上甘延林说:阀门的手柄断了阀门关不住了,原油泄漏了赶紧走,走到甘森泵站时他们害怕就躲到山里去了,我开车回格尔木了。我们买工具的钱听说是一个叫陈老五的给了1000元,他还说陈老五本来要跟我们合伙一起干的,但最后没参与。同案犯吴延亭并对打孔盗油的地点青海油田花格输油管线K95+500米处进行了指认,并辨认出了给钱的陈志珍和一起打孔盗油的陈芝权、甘延林、李加富和晁永春。2、被告人盛国强的供述、辨认笔录:我又名”油娃”,2008年春节前,甘延林说:与吴延亭看好了一个可以偷原油的地方,一起去偷原油”。2008年元宵节过后的15天左右,甘延林、我、在吴延亭家商量偷原油的事情,大家都没钱,甘延林说”陈老五”(陈志珍)愿意出钱。3月9号的前两天,陈芝权拿过来钱,说是从陈志珍处拿的钱,我、吴延亭、甘延林就买了胶皮管子,阀门,弯头,100个塑料编织袋,磨光机和砂轮片,甘延林租上了发电机和电动机。然后我们开着车拉着工具就去了甘延林和吴延亭看好的打孔的地方。去了7个人,后面甘延林的儿子甘积军走了,有我、甘延林、吴延亭、陈芝权、晁永春、李加富,到地点后,在甘延林的安排下挖管线上面的沙子,把管线挖出时,吴延亭就把车开到公路边上去了,电焊工就开始把管线外面的保护层剥掉,然后开始磨管线,又把阀门焊到输油管线上,打开阀门后,甘延林的亲戚负责打好孔后关闭阀门,李加富扶着铳子,电焊工用榔头砸铳子,结果孔打好后,阀门没关上,原油就往外冒,甘延林给吴延亭打电话来接我们,后坐吴延亭的车往甘森方向走了。我与甘延林、吴延亭跟过一趟偷油的罐车,听甘延林说他们还跟过一次。同案犯盛国强辨认出了一起打孔盗油的陈志权、甘延林、李加富和晁永春。3、被告人陈芝权的供述:我和甘延林是”挑担”,陈志珍是我的弟弟。2008年3月9日,我、甘延林、吴延亭、盛国强、晁永春、李加富在老茫崖大转弯的输油管线打孔盗油。买设备的4000元钱是我弟弟陈芝珍给的,他说:”你拿着这个钱去找甘延林,他们要去偷原油,你也跟着去,我都跟他们说好了,反正就是挣钱的门道,你跟着就行了,挣得多了就多分点,挣得少了就少分点”,之后我就拿着钱去找了甘延林和”油娃”,甘延林和”油娃”他们买好东西,租了甘延林儿子甘继军的车,一起去了甘延林他们踩好点的地方,到地方后甘继军就开车走了,我们5人开始挖坑,挖完之后发现砂轮片是假的,又叫吴延亭拉着我和盛国强去花土沟买砂轮去了。第二天买回来后等天黑了盛国强和他”姑舅”就在坑里打磨,我、甘延林和吴延亭放风。他们把管线的外面铁皮打磨薄之后,把阀门那些都焊接好之后在打眼的地方就开始冒油了,我在望风的地方能听到原油冒出的响声,听到有人喊快跑。我们就往格尔木方向跑,跑到庆华那里,甘继军还来接我们回去的。过了一段时间我才把我们将输油管线打喷的事告诉了陈志珍。同案犯陈芝权对打孔盗油的地点青海油田花格输油管线K95+500米处进行了指认。陈芝权从三份不同照片中辨认出了一同打孔盗油的甘延林、李加富和晁永春。4、被告人陈志珍的供述:2008年3月我没有给甘延林他们偷油投资过钱,给我哥哥陈芝权好像借过几千元。我在2008年3月和甘延林一起跟踪过我家旁边的一辆油罐车,跟了50公里就跟丢了。甘延林他们打孔前又踩过一次点,我没去,花200元钱雇一人去,我雇人目的是他们盗油成功后算我一份,后陈芝权告诉我他们打孔打喷了。5、被告人甘延林的供述:2008年3月8日晚上,我、盛国强、吴延亭、陈芝权、李加富、晁永春、还有双排车司机甘积军去的老茫崖大转弯处打孔的。打孔偷油是陈老五陈志珍出的钱,他出钱就是想把他哥哥陈芝权拉进来挣点钱,他是老板,一切事情都是他在支配,当时商量这个事是在我家里商量的,还有盛国强和吴延亭。一起跟踪过两次偷原油的罐车,陈老五当时就说:”我们跟着这辆车去看看,他到底在什么地方偷油,找到了我们也去偷”,但是连续跟了两次都跟丢了。后来跟吴延亭说,吴延亭说不行就自己干。第二天陈老五就让他哥哥陈芝权拿了5000多元找我们。他们买了工具,租了我儿子甘继军的双排车就去我们事先踩好点的老茫崖大转弯处。到了之后开始挖坑,挖好后发现砂轮买错了,当晚吴延亭、盛国强和陈芝权就去花土沟买砂轮去了。第二天下午他们回来了。盛国强和李加富就开始打磨焊接阀,我和陈芝权、吴延亭望风,当时我看见从打孔的地方开始冒原油,场面已经控制不住了,我们就跑了。甘继军是我们雇的司机,拉我们到现场后他就走了。在正式打孔盗油这次前我们跟踪过3次罐车,第一次是我和陈老五开着他的翻斗车去得,第二次是我、盛国强、陈老五开着我借来的北京吉普去的,第三次是我、盛国强、吴延亭还有陈老五找来的人去老茫崖找油罐车拉油的地方,但没找到,我们回格尔木的时候就踩点在老茫崖大转弯那里了。同案犯甘延林对打孔盗油的地点青海油田花格输油管线K95+500米处进行了指认。甘延林从四份不同照片中辨认出了出资的陈志珍和一起打孔盗油的陈芝权、李加富和晁永春。6、被告人李加富的供述:2008年3月盛国强给我打电话说在输油管线上打眼偷原油,你要是焊好了给你3000元钱。2008年3月7日盛国强、老甘、甘积军、陈芝权、晁永春、吴延亭,我们拉着买好的工具往花土沟方向去,到后我们开始在输油管线旁边挖土,管线挖出来后,盛国强在坑里用砂轮机打磨,因砂轮没买对,后又到花土沟去买砂轮机,我和老甘守在桥洞里,第二天天快黑的时候,他们买回来了,盛国强到坑里打磨好了后喊我下去,我到坑里用电焊把阀门焊接到磨薄的管线上,之后眼打通,因阀门的把手掉了,阀门没办法关,原油从我们焊接好的阀门管口喷出来了。老甘喊赶紧跑,我们三个人被站在坑沿上的人拉上去,跑到一个厂子旁边的饭馆吃了饭,就坐着老甘的车回格尔木了。2008年3月7日我们上去的,9日凌晨把眼打喷了。老甘的儿子开双排车,把我们送到地方后就开车走了,我们六人轮换着挖坑的,盛国强打磨,老甘在坑沿上指挥。辨认笔录:李加富指着303省道341公里处-500米的地方说:这里就是2008年3月9日,六个人打孔盗油的地方,附指认照片3张。7、被告人晁永春的供述:2008年月份记不清了,甘延林、油娃(盛国强)、李加富、我、老吴、陈芝权一共六个人,到了地方后我往发电机里加水和油,把发电机摇着了,油娃的”姑舅”在管线上打磨,后面开始焊阀门,焊好后我就把发电机灭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油管就爆了,我们就开始跑,跑到公路上后,姓吴的开车过来拉上我们往庆华公司跑,我们吃了饭等到第二天天黑了,甘积军开车过来拉我们回格尔木了。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陈芝权、晁永春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的事实。被告人陈志珍虽对控方出具的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其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而上列证据可证实和印证被告人陈志珍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事实;其他四被告人对控方指控其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和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上列证据为本案的定罪、量刑依据。200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伙同盛国强、盛国平、汪生德、盛增基、申显成(均另案处理)在茫崖花土沟至格尔木输油管线打孔盗油,盗窃原油40.8吨。经鉴定,被盗原油价值人民币255945.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海西州公安局油砂山分局格尔木石化基地派出所出具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盗窃原油情况:盛国平供述2008年7月盗窃原油33.8吨,2008年8月17日盗窃原油7吨,共计40.8吨。2、格尔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40.8吨原油价值人民币255945.40元。3、同案犯盛国强供述:2008年6月我找到盛国平,请盛国平帮忙让我加入他的偷油团伙,我们到了格尔木市飞机场后面,离输油管线400米左右的沙地上挖坑,参与的有我、申显鹏、申显成、甘延林、盛增基、盛兆成、海娃。4、同案犯汪生德供述:是盛国平叫我的,我开着农用三轮车,拉着盛国平、盛增基、盛国义、甘延林、李加富六个人到挖好坑的地方重新挖了一个坑,用了三个晚上挖好的,并用木头、竹帘子、塑料布把坑掩盖起来,在旁边又挖了一个放柴油发电机,买来水泵,和发电机组装起来,掩盖好后,第二天我、盛增基、盛国强、盛国平、李加富放原油,放了两天后,盛国平开着东风牌自卸车,我、盛国平、盛增基把原油抽到了自卸车的罐里。放原油的时候派人守着,甘延林和李加富有时在那边守着,放上几天,在开车过去把原油抽到车上,拉出去卖了。盛国平卖掉的,回来给我们200元钱。5、同案犯盛国平供述:在花格输油管线上盗油的有11个人,除了我还有申显鹏、申显成、晁守英、汪生德、甘延林、盛增基、盛国强、盛国义、盛兆成、李加富,我们在花格输油管线上打好孔,接上管子,装上阀门、连上油管,将原油放进挖好的储蓄坑内,等到原油流进坑内有几吨时,开车过来,把油拉走。共盗窃了5次,原油40吨左右,以每吨2400元的价格卖给了董胖子,一共卖了十万元。6、同案犯盛增基的供述:2008年6月盛国平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偷油,有盛国义、盛兆成、申显鹏、申显成、一个叫老甘的人,一个姓王的、一个姓李的,我们在格尔木市飞机场后面的沙滩里挖沟埋塑料管,又挖了深坑,用来储放偷来的油。7、同案犯申显程的供述:2008年5月份我听说盛国平等人在青海油田花格输油管线上偷油,我就给申显鹏说了我也去了,盛国平安排我埋管线,有一个叫老甘的在埋管线的地方放油。8、被告人甘延林的供述:2008年8月盛国平叫我去飞机场后面搭棚子,我在上面掩埋土,盛国平在输油管线上打孔放油,上面做个棚子不容易被人发现,另外一次是帮他们卸塑料管子,就是想着加入他们一块干。9、被告人李加富的供述:2008年3月份老茫崖这件事完了之后,去飞机场挖坑,挖了两天坑,挖好后往坑里放原油,后面放原油的坑被巡线的人发现了,当时警察抓了几个,我跑掉了。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的事实。且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和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上列证据为本案的定罪、量刑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陈志珍、陈芝权、晁永春明知是易燃易爆的输油管线,而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甘延林、李加富、陈芝权的辩护人均提出该案中数量的认定存在问题的辩护意见,经查,青海油田管道输油处生产运行科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依据当日茫崖花土沟站(首站)外输原油量,并结合格尔木站(末站)收油量,扣除三个中间站的加油量,漏失量就是本案所认定的数量,该情况较客观、真实、科学的反映出当时原油泄漏的数量,几辩护人仅对此认定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该辩护意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志珍及辩护人提出陈志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控方为证实被告人陈志珍的犯罪事实,出示了同案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陈志珍的供述,在实施盗油前,为走捷径二次跟随其他盗油车,找盗油的地点未果后,预谋自己打孔盗油时,并主动提出愿意为盗油出资,并实际为购买盗窃所需作案工具出资,使该犯罪得以顺利实施,被告人陈志珍系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中的共同犯罪,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志珍未到案发现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甘延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延林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出示的油砂山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的到案经过可反映,被告人甘延林系批捕在逃人员,后被抓获,同案被告人陈志珍、陈芝权并非是由被告人甘延林协助抓获,该案中被告人甘延林不存在立功表现,故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甘延林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结合被告人甘延林以往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当庭的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甘延林参与盗窃的事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甘延林在该起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加富、陈芝权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本案中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被告人李加富、陈芝权以从犯论,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晁永春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甘延林、晁永春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纵观此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给国家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延林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10月12日止)二、被告人李加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三、被告人陈志珍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四、被告人陈芝权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五、被告人晁永春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文 萍审 判 员 索南扎西人民陪审员 拉麻才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娜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