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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聂述利与曹曾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述利,曹曾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1190号原告:聂述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艳,女,原告聂述利妻子,住瓜州。被告:曹曾寿,男。原告聂述利与被告曹曾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述利与被告曹曾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聂述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初,被告找到原告商议关于樊家肉夹馍店装修事宜,达成合意后,原告积极履行了装修义务,在2017年5月15日装修完毕并交付被告。在2017年5月19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被告以手头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宽限几日,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聂述利装修款6000元,在6月5日之前结清。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现起诉,请求判令给付。被告曹曾寿辩称,欠条出具后两三天,我给原告的工人给了1000元现金,现在还剩5000元。我暂时资金紧张,没有办法一次性付清。原告聂述利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原件一份,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原告聂述利为被告曹曾寿装修了其准备经营的”樊家肉夹馍”店,装修完毕后对所欠的装修费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载明在6月5日前结清。到期后,被告给付了1000元,余款未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曹曾寿欠原告聂述利装修费5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曹曾寿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曾寿支付原告聂述利装修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曾寿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 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