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永祥、王静思与刘广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祥,王静思,刘广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1186号原告:李永祥,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王静思,男,193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刘广生,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李永祥、王静思与被告刘广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祥、王静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李永祥负担。审判员 谌海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