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保同诉王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同,王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224号原告:王保同,男,7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被告:王志忠,男,43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同与被告王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保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同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王保同负担。审 判 长 杨培政人民陪审员 郑连平人民陪审员 武志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百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