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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郭中成、冯增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成,冯增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郭中成,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冯增茂,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郭中成与被执行人冯增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冀0528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房管、车辆、工商等机构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增茂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7)冀0528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腾审判员 刘志伟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申博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