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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虎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472号被执行人:王虎成,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虎成罚金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渝0233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虎成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03-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虎成经多次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他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本院联系被执行人王虎成所在村主任胡大清,胡主任表示被执行人王虎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也联系不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4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将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梁文雄代理审判员  黎 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万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