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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成都新西部贸易有限公司与甘洛县金源碳化硅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新西部贸易有限公司,甘洛县金源碳化硅厂,李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5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新西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孵化园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德商国际A座405。法定代表人:孙国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洛县金源碳化硅厂。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胜利乡土榨村。负责人:李开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李开金,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本院在执行成都新西部贸易有限公司与甘洛县金源碳化硅厂、李开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厂处于停滞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