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留福与陈天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福,陈天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922号原告王留福,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陈天富,男,汉族,现年50岁,住上蔡县。原告王留福诉被告陈天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留福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留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留福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