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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蒋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蒋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蒋庭辉,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宝威石材有限公司、蒋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