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财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谢立钢与边洪生、李青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立钢,边洪生,李青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财保35号之一申请人:谢立钢,男,193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边洪生,男,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李青森,1954年9月10日生,住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申请人谢立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边洪生、李青森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边洪生于2017年9月1日自愿向法院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反担保金,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边洪生所有的车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丹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