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强与谢东升、张凯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谢东升,张凯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57号原告:宋强,,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英,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银波,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东升,户籍地呼和浩特市。被告:张凯丽,户籍地呼和浩特市。原告宋强与被告谢东升、张凯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811元(原告已预交),由宋强负担4906元,退还宋强4905元。审 判 长 范 虹代理审判员 冯一凡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莉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