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13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宏伟,曲颖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3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于宏伟,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曲颖倩,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宏伟、曲颖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宏伟、曲颖倩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宏伟、曲颖倩的银行存款202410.64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