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西有与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村二组、耿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有,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村二组,耿长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574号原告:杨西有(曾用名:杨苟旦),男,汉族,1949年7月8日生,住登封市。被告: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村二组,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村*组。负责人:李小伟,任登封市长。被告:耿长春,男,汉族,1955年2月23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伟,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生,住登封市,系被告耿长春之子。原告杨西有诉被告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村二组、耿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西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西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西有承担。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常丽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