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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西有与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村二组、耿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有,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村二组,耿长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574号原告:杨西有(曾用名:杨苟旦),男,汉族,1949年7月8日生,住登封市。被告: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村二组,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村*组。负责人:李小伟,任登封市长。被告:耿长春,男,汉族,1955年2月23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伟,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生,住登封市,系被告耿长春之子。原告杨西有诉被告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村二组、耿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西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西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西有承担。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常丽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