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灿云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灿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729号原告:黄灿云,男,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建华,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医院,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负责人:周建丽,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兴元,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李丹,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灿云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灿云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灿云撤回诉讼系其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灿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682元,由原告黄灿云负担。审判员 杨春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小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