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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胜与梁琳华、徐菊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梁琳华,徐菊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391号原告:王胜,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学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琳华,女,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徐菊萍,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梁琳华丈夫,委托代理人:肖新运,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胜诉被告梁琳华、徐菊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王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撤回对被告梁琳华、徐菊萍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王胜承担。审判员  阮景康二〇一七年八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