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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魏淑华与刘峰、张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淑华,刘峰,张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797号原告:魏淑华,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峰,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张锋,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号乙鑫通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58965285-2。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利,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西永兴路南格林家园17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98440012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魏淑华与被告刘峰、张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淑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淑华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