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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山东潍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山东潍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通力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423—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269号负责人:王方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潍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赵金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通力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胡方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潍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通力车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8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李文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