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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民辖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与陈伟群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陈伟群,赖晖林,贵州安龙金石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赖晖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群,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原审被告:赖晖林,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审第三人:贵州安龙金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法定代表人:赖祥昱。上诉人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伟群、原审被告赖晖林、原审第三人贵州安龙金石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302民初200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查明,本案中《关于解决蒋振彬与李贵友及贵州安龙金石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有关事宜的协议》约定:“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选择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关于解决蒋振彬与李贵友及贵州安龙金石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有关事宜的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的甲方均是指蒋振彬,蒋振彬住址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三河洲花园7幢203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合同权利的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权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赖晖林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赖晖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关于解决蒋振彬与李贵友及贵州安龙金石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有关事宜的协议》只对合同的签订方发生效力。陈伟群不是合同相对人,该协议对其不产生约束力。其次《关于解决蒋振彬与李贵友及贵州安龙金石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有关事宜的协议》的甲方即蒋振彬只是转让了债权,并非合同转让。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合同转让,从而适用合同转让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当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陈伟群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蒋振彬作为甲方与李贵友、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安龙金石石材有限公司、赖晖林共同签订了《关于解决蒋振彬与李贵友及贵州安龙金石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有关事宜的协议》,协议约定蒋振彬将其持有的贵州安龙金石石材有限公司的7.47%股权转让给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1400万元,赖晖林对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对款项的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第九条约定“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蒋振彬按约定将其持有的股权转给了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款项。蒋振彬于2016年10日8日将其在《关于解决蒋振彬与李贵友及贵州安龙金石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有关事宜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陈伟群。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赖晖林未能按时支付转让款,陈伟群为此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蒋振彬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三河洲花园7幢203室。本院认为: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关于解决蒋振彬与李贵友及贵州安龙金石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有关事宜的协议》第九条约定“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由甲方蒋振彬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应确认为有效。虽然蒋振彬将其在《关于解决蒋振彬与李贵友及贵州安龙金石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有关事宜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陈伟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权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原管辖协议对权利义务受让人陈伟群及原合同当事人仍发生效力。蒋振彬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广州市石度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红审判员  尹燕红审判员  张文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