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亚慧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王永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931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北回丰公司综合楼一楼。负责人:白彦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元,邮寄费44元,合计8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